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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迈科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联创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全升光电有限公司,李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迈科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创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全升光电有限公司,李东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1150号原告深圳市迈科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布巷社区泗黎路286-2号A栋4楼南边。法定代表人刘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文,广东中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深圳市联创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办事处民治大道展滔科技大厦A座21层2103、2105室。法定代表人李东升。被告二深圳市海全升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路及丽荣路交汇处国乐(昌毅工业厂区)产业园3栋1-2层。被告三李东升,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迈科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联创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全升光电有限公司、李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迈科光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迈科光电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35元,由原告深圳市迈科光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秀  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哲书(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