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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松立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贵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松立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陈贵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633号原告:安徽省松立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委托代理人:吴际,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贵树,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安徽省松立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贵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安徽省松立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松立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松立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松立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弓家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