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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扶0781财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某某与被申请人宫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权贵,宫丽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扶0781财保134号申请人马权贵,男,1985年5月3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大四站镇开发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德卡小区,身份证号码2309211985********。被申请人宫丽威,女,1982年9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西北街,身份证号码2207241980********。申请人马权贵诉被申请人宫丽威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申请人马权贵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宫丽威所有的吉J94U**号海马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宫丽威所有的吉J94U**号海马牌小型轿车(车籍)予以扣押。二、在扣押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家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苗光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