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范国明、陈国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国明,陈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4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国明,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陈国明,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国明与被执行人陈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9月22日,被执行人陈国明尚欠申请执行人范国明借款354700元、借款利息32923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57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陈国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熙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