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02民初3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荔涵与莆田市山水木作木制品有限公司、陈剑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荔涵,莆田市山水木作木制品有限公司,陈剑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2民初3641号原告:吴荔涵,男,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被告:莆田市山水木作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法定代表人:陈剑灵,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陈剑灵,男,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荔涵与被告莆田市山水木作木制品有限公司、陈剑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莆田市山水木作木制品有限公司、陈剑灵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荔涵撤回对被告莆田市山水木作木制品有限公司、陈剑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01元,减半收取4600.5元,由原告吴荔涵负担。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怡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