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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3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佟凤斌诉丁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凤斌,丁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3607号原告佟凤斌被告丁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佟凤斌与被告丁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倩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