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罗某俊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俊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1刑初40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俊,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柳江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抓获并羁押,次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6)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俊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雨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俊因相邻纠纷去柳江县穿山镇林寺村龙团屯罗某家找罗某理论,后二人发生争吵,在吵架过程中罗某俊回家拿了一把其平时用来打老鼠的改制射钉枪回来,罗某见状回家锁好门躲了起来,并打电话报警。罗某俊为恐吓罗某,朝天开了一枪,后其听罗某讲已经报警了,就把改制射钉枪丢进了罗某家门口对面的菜园里。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罗某俊带公安人员到菜园里找到了丢弃的改制射钉枪,后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经鉴定,该改制射钉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经庭审质证的物证、被告人罗某俊的供述、证人罗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平面草图、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某、物证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枪支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和户籍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俊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俊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二、随案移送的改制射钉枪一支,依法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唐建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朝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