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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31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永伟与惠水县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伟,惠水县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31民初863号原告:李永伟,男,1964年1月20日生,汉族,律师,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何健、王兰青,贵州秀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水县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水县和平镇惠兴路(金惠大酒店);法定代表人杨小丽,系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775335201M。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伟诉被告惠水县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千三百七十元,减半收取四千一百八十五元,由原告李永伟承担。审判员 董  胜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健飞(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