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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朱泽宝与陈德庆、明光市锦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泽宝,陈德庆,明光市锦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976号原告:朱泽宝,男,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孙超,明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德庆,男,住安徽省来安县,其他身份事项不详。被告:明光市锦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韩山北路林业科技大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82000002164。法定代表人:冯志,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泽宝诉被告陈德庆、明光市锦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朱泽宝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泽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泽宝自愿负担。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允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