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01民终7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廖宝周与西安铁路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宝周,西安铁路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陕01民终76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宝周,西安铁路局宝鸡车站装卸公司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铁路局,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生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颖,该局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汉仪,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廖宝周与被上诉人西安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廖宝周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99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廖宝周2015年12月10日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廖宝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市劳人仲不字[2015]第1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廖宝周不服,诉至法院。本案中,不论是从廖宝周庭审中自述的其1998年4月30日正式退休,还是从西安铁路局辩称的廖宝周2005年4月已退休这两个时间点来看,双方均认可廖宝周现已退休这一事实。廖宝周2015年12月22日提起本案诉讼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双方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西安铁路局依法为廖宝周办理了社会保险,故廖宝周的诉请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之情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廖宝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廖宝周。裁定送达后,廖宝周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04年10月原西安铁路分局按照郑铁劳[2004]27号文件落实国务院1999国办发10号文件,根据文件精神,上诉人选择的是改办退养,并与企业签定了合同至2005年4月30日,我的工龄随之延长了7年,后延长的7年养老金由企业承担支付。陕西省社保局认定上诉人是1998年4月30日退休的,2006年7月1日起被上诉人每月少支付我50元。2007年7月1日起被上诉人少支付我每月1.5元,2008年7月1日起被上诉人少支付我每月6.5元,合计证明被上诉人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每月少支付上诉人每月58元。2015年陕人社发[2015]18号文件有一项养老金的数额×3%是增加养老金的依据,签定被上诉人每月少发养老金58元,58×3%=1.74元,2015年调待从1月1日起开始发放,1.74元×11=19.14元,应当补发上诉人19.14元,并2015年12月起未计算的1.74元纳入被上诉人应支付的养老金才对,本人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判令被上诉人西安铁路局返还上诉人的养老金6299.14元。被上诉人西安铁路局答辩称,上诉人诉请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费、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本案中,廖宝周1998年因病提前退休,200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西安铁路局已经于2005年4月为廖宝周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廖宝周也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现其认为西安铁路局在其退休前未按政策给其涨工资,导致其退休待遇降低,该诉请应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的范畴,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廖宝周因此要求西安铁路局按照相关文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志愿审 判 员 牟凤燕代理审判员 范水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