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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国华与张喜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华,张喜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华,务工。被执行人:张喜保,务工。申请执行人刘国华与被执行人张喜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2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国华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喜保偿还借款254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2.50元、申请执行费2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喜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24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李金盛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堂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