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903执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肖锋、李波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肖锋,李波苗,余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28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黄纪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骋、徐鸿,浙江××××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丁肖锋。被执行人李波苗。被执行人余斌。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肖锋、李波苗、余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977元,保全费2170元,执行费4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波苗名下房产已被抵押,且目前不宜处置。被执行人丁肖锋、李波苗、余斌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2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12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