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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特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章丘市威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韩宏伟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丘市威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韩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特52号申请人:章丘市威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韩保威,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祯,章丘市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韩宏伟,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昭,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章丘市威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通汽配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韩宏伟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威通汽配公司称,(一)韩宏伟是章丘市科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祥机械公司)职工,在休假期间到威通汽配公司承揽业务。韩宏伟受伤后用科祥机械公司为其购买的商业险进行了报销,出院后一直在科祥机械公司工作。(二)威通汽配公司已经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行终字第52号行政判决书申请再审,请求确认威通汽配公司与韩宏伟并非事实劳动关系,韩宏伟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三)章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2014年韩宏伟到威通汽配公司工作,威通汽配公司予以否认,韩宏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如果双方劳动关系成立,仲裁认定韩宏伟每月工资3900元不符合劳动法,没有证据支持。综上,韩宏伟故意隐瞒章丘市科祥机械有限公司员工的身份,隐瞒领取保费的事实,在仲裁时故意隐瞒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费用核定单等证据,影响了公正裁决,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撤销章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章劳人仲案〔2016〕543号仲裁裁决书。韩宏伟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行终字第52号行政判决书为生效判决,威通汽配公司称韩宏伟不是其职工,没有依据。章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章劳人仲案〔2016〕543号仲裁裁决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威通汽配公司的申请。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日,章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章劳人仲案〔2016〕543号仲裁裁决:一、2016年4月12日韩宏伟与威通汽配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二、威通汽配公司支付韩宏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1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6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512元,住院治疗期间工资2990元;三、驳回韩宏伟的其它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2010〕84号)第20条第(2)项之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2014年4月,韩宏伟到威通汽配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威通汽配公司未给韩宏伟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7月21日,韩宏伟在工作中受伤,伤后在济南明水眼科医院住院治疗23天。2015年1月30日,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ZG20150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韩宏伟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2015年4月8日,经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鉴定,韩宏伟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九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无生活自理障碍。威通汽配公司不服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鲁人社复决字〔2015〕第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决定。2015年11月2日,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章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驳回了威通汽配公司的诉讼请求。威通汽配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鲁01行终字第5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本案中,章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章劳人仲案〔2016〕543号仲裁裁决明确载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涉案仲裁裁决的类型应以仲裁裁决书载明的为准,人民法院不对裁决类型作出实体性评价,仅进行程序性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威通汽配公司未举证证实章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本案时存在上述情形,亦未能举证证实韩宏伟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且韩宏伟与威通汽配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韩宏伟所受伤害为工伤已经生效判决确定。综上所述,申请人威通汽配公司申请撤销章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章劳人仲案〔2016〕543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章丘市威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章丘市威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车言江代理审判员  许海涛人民陪审员  张九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