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3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王宏伟、尹凤鸣、青岛宏林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王宏伟,尹凤鸣,青岛宏林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32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158号。法定代表人耿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大公,山东郝正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宏伟,男,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尹凤鸣,女,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被执行人青岛宏林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扬州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张志宏,该公司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胶商初字第2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被执行人尹凤鸣身份证号码与公安机关登记身份证号码不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1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240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怀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