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3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渭南秦兴运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虬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秦兴运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虬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3497号原告渭南秦兴运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评,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云山,男,系渭南秦兴运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王虬祥,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秦兴运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虬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秦兴运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渭南秦兴运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秦兴运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渭南秦兴运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夏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