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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2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04

案件名称

汪继社与朱建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继社,朱建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298号申请执行人:汪继社,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现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朱建菲,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朱建菲,女,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朱建菲之妻。身份证号码330724198104235827。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28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汪继社与被执行人朱建菲、朱建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朱建菲、朱建菲至今尚欠借款本金73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29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永    忠审 判 员 伍俊鸿代理审判员郑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    冰    萌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10月25日15时44分至16时20分地点:本院执行二组办公室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钱永忠、审判员伍俊鸿、代理审判员郑倩案件主审人:钱永忠代书记员:徐冰萌评议:申请执行人汪继社与被执行人朱建菲、朱建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程序终结一事。记录如下:钱: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28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汪继社与被执行人朱建菲、朱建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朱建菲、朱建菲至今尚欠借款本金73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298号案的执行。林:符合法律规定,同意主审人意见。郑:我认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评议结果:合议庭成员一致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2016)浙0781执229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浙0781执2298号申请执行人:汪继社,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汾口镇龙门村58号,现住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南屏佳苑2幢3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330127196901235712。被执行人:朱建菲,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云山街道云山小区9幢2单元203室。身份证号码330719197712082013。被执行人:朱建菲,女,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朱建菲之妻。身份证号码330724198104235827。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28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汪继社与被执行人朱建菲、朱建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朱建菲、朱建菲至今尚欠借款本金73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29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钱永忠审判员伍俊鸿代理审判员郑倩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徐冰萌签发:核稿:拟稿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