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22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宋恒达与清丰县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恒达,清丰县房地产管理局,李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922行初8号原告:宋恒达,男,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银宽。委托代理人:陈道民,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丰县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怀波,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守印,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清丰县房地产管理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万可良。第三人:李彦涛,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社花,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恒达诉被告清丰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李彦涛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宋恒达因该纠纷和被告清丰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李彦涛达成调解协议,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恒达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恒达撤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恒达负担。审判长  董丽红审判员  库锁庆审判员  贾荣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