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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25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风平与被执行人孙伟、孙鲁川、吕华、曲伟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房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风平,孙伟,孙鲁川,吕华,曲伟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509-1号申请执行人:陈风平,男,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孙伟,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孙鲁川,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吕华,女,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曲伟利,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陈风平与被执行人孙伟、孙鲁川、吕华、曲伟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风平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伟、孙鲁川、吕华、曲伟利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孙伟、孙鲁川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孙伟名下位于城区东苑路明珠花苑房屋一处。二、查封被执行人吕华家庭共有登记在王京海名下的房屋一处。三、被执行人孙伟、吕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