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3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安徽华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朱世建、明光市人民医院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朱世建,明光市人民医院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3400号原告:安徽华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正大巷18号1单元5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529671939。法定代表人:程群,经理。被告:朱世建,男,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明光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行政服务大厅后。法定代表人:周广明,院长。原告安徽华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世建、明光市人民医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华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华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安徽华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翠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