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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4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江小凤与林某、林和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小凤,林某,林和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1094号原告:江小凤。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江。被告:林某。被告:林和坤。原告江小凤与被告林某、林和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江小凤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小凤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小凤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江小凤负担。审判员  张立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