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4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江小凤与林某、林和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小凤,林某,林和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1094号原告:江小凤。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江。被告:林某。被告:林和坤。原告江小凤与被告林某、林和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江小凤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小凤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小凤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江小凤负担。审判员 张立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