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53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身份证号码:×××345X,汉族,高中文化,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6)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8日20时59分左右,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粤Y×××××号小型轿车沿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文锋西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北江体育公园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93.2mg/100ml。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李某判处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考虑适用缓刑。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车辆被盗抢信息查询,前科查询表,暂不予收押通知书,入所健康检查表,查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是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有坦白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曾巧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