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2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黎永环与被执行人潘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永环,潘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恢78号 申请执行人:黎永环,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 委托代理人:莫达琼,琼海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潘玉坤,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原住海南省琼海师范学校,现下落不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琼海民一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黎永环与被执行人潘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判决书,被执行人潘玉坤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黎永环借款本金148000元和相应利息及垫付的诉讼费6900元。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潘玉坤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股权登记。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道宁 审判员 冯林安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文 裕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