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民保令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徐敏与严文刚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敏,严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保令2号申请人:徐敏。被申请人:严文刚。申请人徐敏与被申请人严文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徐敏称:申请人徐敏与被申请人严文刚于1959年正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儿子严卫东、女儿严芳。2016年9月15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手臂等身体多处软组织打伤,申请人因此报警。为此,申请人诉至法院,请求: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及其家属(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并产生轻微肢体冲突,不构成家庭暴力。申请人徐敏的申请不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敏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代理审判员 毛淑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益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