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颖执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涛与马玉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马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颖执字第00345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住颍上县。被执行人马玉辉,男,住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08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玉辉在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xxxx)的存款xxxxxx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