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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民申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张路平、申群路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路平,申群路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申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路平,女,汉族,河北省临城县,农民,现住本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申群路,男,汉族,河北省临城县,农民,现住本村。再审申请人张路平为与被申请人申群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临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路平申请再审称,《建设用地批准书》15米×13.3米,是县国土行政管理批申京堂的宅基地面积;村委会批准的20米×20米向南挪5米是村委会批给申京堂宅基地以外,东边河道防洪留有保护地,北边上空高压线,特殊情况,批给申京堂对河道加固管理的面积,否则不能建房;申京堂在村委会批给的土地面积上进行防洪加固管理后,严格按照《建设用地批准书》15米×13.3米宅基地面积标准建房,并不超出宅基地面积,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两个批准面积并不矛盾,两者兼顾,综合利用,符合国家建房规定精神;申京堂按照村委会批准的土地进行管理,按照县国土部门批准的宅基地标准建房均不违法。申请人提出新的证据,村委会对此纠纷作出新的处理意见,鸭鸽营乡人民政府作出新的批示:明确村委会96年批准的20米×20米仍为申京堂的宅基地使用。申群路提交答辩意见认为,即便村委会准许其使用的土地面积为20米×20米,其应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面积建设建筑物,即临城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上的15米×13.3米进行建设。按照电力部门的通知再向南移动5米,答辩人所建小房也未在申请人的宅基地范围内。申请人依据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有效期为2003年11月至2004年11月,至今早已超过了有效期,已经不具备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用于住宅用地的应该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再审申请人建房用地范围应以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的四至面积为准。根据电力部门下发的《危急安全通知单》,村委会同意再审申请人的宅基地向南挪五米。经原审法院现场勘测,即使再审申请人的宅基地向南挪五米,被申请人的小房等建筑也未在其宅基地范围内,原审对再审申请人的诉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妥。综上,张路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路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宏平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姚发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