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民初4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辽宁绿丰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贾艳玲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绿丰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贾艳玲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4298号原告:辽宁绿丰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李绍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光明,单位推荐。被告:贾艳玲,女,汉族,农民,住新民市。本院在受理原告辽宁绿丰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单德林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并且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中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