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冬兴与冯志明、胡杰琼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兴,冯志明,胡杰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955号申请执行人王冬兴,男,1981年9月2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执行人冯志明,男,1985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执行人胡杰琼,女,198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0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志明、胡杰琼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永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