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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7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1464号原告:郑某,女,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被告:杨某,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郑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月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