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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广泽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广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刑初1328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广泽,男,199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6)1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广泽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中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广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5日0时许,被告人黄广泽伙同钟某2(己判决)、钟森(己判决)、钟某1(已判决)在珠海市上冲梅华西路与明珠路交汇处红绿灯旁的人行道,发现被害人徐某、赵某走在路上,钟某2与钟某1上前将被害人徐某按倒在地上并抢去其手中的一部手机。被告人黄广泽与钟森上前抢走了另一名女子手中的手机及一个钥匙包,得手后其四人迅速逃离现场。被告人黄广泽等人这次抢劫过程中抢得的一部索尼爱立信XlOi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73元)及一部索尼爱立信U10i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38元)由钟某2拿到中山坦洲出售,所得赃款已被挥霍。两名被害人被抢手机已经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分别发还被害人徐某、赵某。2016年4月15日被告人黄广泽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广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害人徐某、赵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钟某2、钟某3、黄某、钟某1、卢某、朱某、梁某、吴某、刘某、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撤销表,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办案说明,鉴定意见告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物品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广泽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广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广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广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娟人民陪审员  祝良新人民陪审员  谢冬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艮爱杨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