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恢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殷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恢178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被执行人殷某,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殷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2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2)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4月25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殷某,宣传法律,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殷某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款已汇入彭某某账户。本院认为,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2)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2)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汤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小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