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长民破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长春市跃进水泥厂申请破产还债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市跃进水泥厂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民破字第44-8号申请人:长春市跃进水泥厂管理人。长春市跃进水泥厂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长春市跃进水泥厂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请求本院终结长春市跃进水泥厂破产程序。本院认为:长春市跃进水泥厂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应当终结其破产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跃进水泥厂破产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并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刘劲钢代理审判员 聂 莹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