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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民破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长春市跃进水泥厂申请破产还债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市跃进水泥厂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民破字第44-8号申请人:长春市跃进水泥厂管理人。长春市跃进水泥厂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长春市跃进水泥厂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请求本院终结长春市跃进水泥厂破产程序。本院认为:长春市跃进水泥厂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应当终结其破产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跃进水泥厂破产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并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刘劲钢代理审判员  聂 莹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