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6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丽丽,烟台华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烟台华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宕昌县开源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徐丽丽,女,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栖霞市庄园街道草庵村133号,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烟台华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华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宕昌县开源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栖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烟台华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红旗西路与凤凰台三街交汇处“华乐家园”的烟房预许字2012第058号预售证项下的下列房产:网签备案在姜韬名下住宅2#楼1605、1703号,8#楼1405号,9#楼1605、1705号;在海阳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住宅3#楼1402号。轮候查封其名下尚未出售的18-1-201、18-1-301、18-1-401、18-1-502、18-1-702、18-1-902、13-1-801、13-1-901、13-1-1101、13-1-1002、13-1-1102、13-2-601、13-2-1001、13-2-102、13-2-302、13-2-1002、13-2-1102、14-1-501、14-1-901、14-1-102、14-1-206、14-1-602、14-1-702、14-1-802、14-1-1002、14-1-1102、14-2-101、14-2-701、14-2-901、14-2-102、14-2-206、14-2-802、14-2-902、14-2-1002、14-2-1102、17-1-101、17-1-801、17-1-901、17-1-1001、17-1-1101、17-1-502、17-1-602、17-1-702、17-1-902、17-1-1002、17-1-1102、17-2-501、17-2-601、17-2-801、17-2-1001、17-2-1101、17-2-102、17-2-302、17-2-702、17-2-802、17-2-1002、17-2-1102号房产。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的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确需出卖的应报经本院许可,并将价款如数交至指定账户。三、查封期限均为三年。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轮候查封的自登记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即自动生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 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