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蓬登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恩宾与被告张善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恩宾,张善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蓬登民初字第856号原告李恩宾,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渔民,住蓬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波。被告张善涛,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渔民,住蓬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妲耽,女,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恩宾与被告张善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晓艳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人民陪审员 王秀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