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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民辖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贾玉涛与刘新昌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玉涛,刘新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辖65号原告:贾玉涛,男,汉族,1983年4月29日出生。被告:刘新昌,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出生。原告贾玉涛与被告刘新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贾玉涛诉称,被告刘新昌承接工程,流动资金不足,于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前后分6次通过银行转账借贾玉涛共计700万元,双方约定按照借款月息2%计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7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故向本院请示指定管辖。本院认为,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报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