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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6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联华汽车贸易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谢宏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联华汽车贸易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谢宏宇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62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金联华汽车贸易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宏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雄提,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莉,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宏宇。上诉人深圳市金联华汽车贸易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联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宏宇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6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金联华公司与谢宏宇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金联华公司上诉主张已与谢宏宇签订劳动合同,但却并未于原审及二审阶段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认定金联华公司未与谢宏宇签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法律规定,金联华公司应当支付谢宏宇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原审计算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金联华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金联华汽车贸易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   婷审判员 何 万 阳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巍(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