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6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杜飞龙与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飞龙,何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6民初748号原告杜飞龙,男,现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被告何伟,男,33岁,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飞龙与被告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飞龙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何伟外出无法取得联系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飞龙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此后,原告可以依法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飞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熊远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