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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6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杜飞龙与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飞龙,何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6民初748号原告杜飞龙,男,现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被告何伟,男,33岁,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飞龙与被告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飞龙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何伟外出无法取得联系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飞龙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此后,原告可以依法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飞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熊远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