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8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龚德超与被执行人阮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德超,阮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8执271号申请执行人龚德超,男,1992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被执行人阮敏,女,1994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申请人龚德超与被执行人阮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做出(2014)旬阳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龚德超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012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四查(查房产、股权、银行、车辆)等执行措施,已执行标的款0元。因被执行人外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旬阳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家军代理审判员 曹 丹人民陪审员 马荣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奋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