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7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杨光才诉熊兴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才,熊兴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7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杨光才,男,1946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云南省广南县人。被执行人熊兴林,男,1992年7月15日生,苗族,农村居民,云南省广南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铭,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光才与被执行人熊兴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2627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人民币47643.72元,被执行人熊兴林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等费用人民币25442.7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021元。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29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主动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熊兴林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 广代理审判员 黎其亮代理审判员 韦 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大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