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及与柳全文、敦化市林业石油中心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及,柳全文,敦化市林业石油中心站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714号原告:张及,住敦化市。被告:柳全文,住址不详。被告:敦化市林业石油中心站,住址敦化市胜利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及诉被告柳全文、敦化市林业石油中心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及于2016年9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及负担。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国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