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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5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飞龙与杨浩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飞龙,杨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5执818号申请执行人:陈飞龙,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浩,男,汉族。陈飞龙申请执行杨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云0125刑初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确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25刑初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熊建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鹏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