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5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飞龙与杨浩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飞龙,杨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5执818号申请执行人:陈飞龙,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浩,男,汉族。陈飞龙申请执行杨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云0125刑初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确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25刑初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熊建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鹏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