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山西东方建银投资有限公司、山西挖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王文俊、温卫钟、包头市华银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山西东方建银投资有限公司,山西挖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王文俊,温卫钟,包头市华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保346号申请人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指山路28号。法定代表人朴赞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荆维航、刘斌,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西东方建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开发区汇通路东侧鸣李村临街商铺。法定代表人王为东,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山西挖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高新区平阳路452号2号楼1单元5号。法定代表人王为东,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民族东路以东110国道以南(华银公司院内3号楼)。法定代表人赵焕,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王文俊,男,1958年3月2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乌兰小区三区*栋**号,身份号码1502031958********。被申请人温卫钟,男,1975年4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申请人包头市华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法定代表人白永涛,执行董事。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东方建银投资有限公司、山西挖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王文俊、温卫钟、包头市华银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鲁0691民初21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文俊在包头市华银商贸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并委托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文俊持有的包头市华银商贸有限公司99%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法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由秀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