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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刑执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田玉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刑执字第1625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田玉明因受贿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5)宁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田玉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1月6日始至2025年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2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玉明正在服刑期间,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世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