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4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与陕西海德锐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陕西海德锐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4347号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东清大厦***室(托管23)。负责人:刘素珍,该分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湾湾,该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胜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海德锐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号华城国际*幢*单元*****室。法定代表人:史文。本院在受理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诉被告陕西海德锐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杭州快版科��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海德锐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 宁审 判 员 施丹薇人民陪审员 杨丽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