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刑更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任绍宽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绍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532号罪犯任绍宽。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3日作出(2002)宣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绍宽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任绍宽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8日作出(2002)皖刑终字第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07月05日作出(2005)皖刑执字第42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本院于2007年12月24日作出(2007)宿中刑执字第111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0年04月12日作出(2010)宿中刑执字第20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03月09日作出(2012)宿中刑执字第0020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4年08月03日作出(2014)宿中刑执字第0068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任绍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9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任绍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6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罚金2000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意见,因罚金未缴纳,建议酌情扣减刑期。本院认为,罪犯任绍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罚金未缴纳,依法应酌情扣减相应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绍宽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7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伶俐审 判 员  王九霄代理审判员  温 月ggz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严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