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2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固安县龙源仓储有限公司、杜景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固安县龙源仓储有限公司,杜景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初字第2970号原告: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号中太大厦。。法定代表人:黄开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登平,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强,该公司职员。被告:固安县龙源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宫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0565062709。法定代表人:周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永强,固安县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景龙。原告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固安县龙源仓储有限公司、杜景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国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谷登平、被告固安县龙源仓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永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景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固安县龙源仓储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原告承建被告油库工程。工程内容为:油库低倍数泡沫系统管道工程;油库消防报警系统工程;油库消防泵房工程。工程质量合格。竣工日期为2011年7月5日。合同价款93万元。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预留3%保质金,余款全部付清。2011年12月10日,原被告又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是第一个工程项目的后续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项目为固安县龙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二期油库的六个油罐;工程内容为:油库低倍数泡沫系统管道工程;油库消防报警系统工程;油库消防泵房工程,在原泵房基础上增加一台消防供水泵。工程质量合格。竣工日期为2011年11月25日。合同价款48万元。工程款在工程验收后预留3%保质金,余款全部付清。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被告固安县龙源仓储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41万元,要求被告固安县龙源仓储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41万元及利息10万元。被告固安县龙源仓储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发生在2011年,当时公司为独资公司,出资人为杜景龙。在2005年3月2日,公司性质及股东发生变更,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公司变更交接的过程中,杜景龙没有提及过该笔债务。该笔债务没有在交接的的公司财务账本上记载。被告提出异议,不同意给付。该工程是否进行验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需要调查清楚。如果存在拖欠工程款,杜景龙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杜景龙作为出资人,对在其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欠款形成是2011年,距离原告起诉已经五年,早已超出诉讼时效。被告杜景龙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固安县龙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8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投资人杜景龙。2012年6月6日名称变更为固安县龙源仓储有限公司。2015年1月12日,杜景龙与北京东方海星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杜景龙以90万价款转让80%股权给北京东方海星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股东由杜景龙变更为杜景龙(持股20%)、北京东方海星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持股80%)。2015年3月18日杜景龙以24万元价款将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李明。2015年3月20日,股东由杜景龙、北京东方海星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变更为李明、北京东方海星石油销售有限公司。2015年7月10日,法定代表人由杜景龙变更为栾峰。2016年3月8日,法定代表人由栾峰变更为周利。廊坊市中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6月3日,廊坊市中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固安县龙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协议书》一份,原告承建被告油库工程,工程名称为:固安县龙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油库、年产30万吨清洁无铅汽油。工程内容为:1、油库低倍数泡沫系统管道工程;2、油库消防冷却水系统管道工程;3、油库消防报警系统工程;4、油库消防泵房工程。工程质量标准:合格。竣工日期为2011年7月5日。合同价款93万元。合同第六条第4款约定:工程竣工后,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一周内付清工程款。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2011年12月10日,廊坊市中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安县龙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又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施工协议书》,工程项目是第一个工程项目的后续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固安县龙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二期油库的六个油罐;工程内容为:1、油库低倍数泡沫系统管道工程;2、油库消防报警系统工程;3、油库消防泵房工程,在原泵房基础上增加一台消防供水泵。工程质量标准:合格。竣工日期为2011年11月25日。合同价款48万元。合同第六条第4款约定:工程竣工后,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一周内付清工程款。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完成了工程建设施工。2012年2月29日,固安县公安消防大队对一期工程进行了验收,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关于固安县龙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二期油库的六个油罐,在施工前固安县龙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向固安县公安消防大队提请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后未向固安县公安消防大队提请工程消防验收。工程款合计141000元,固安县龙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011年9月、2011年11月、2012年5月给付原告工程款合计1000000元,尚欠41万元。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验收意见书及工商档案材料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廊坊市中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固安县龙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协议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施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应当由变更后的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一期及二期工程总价款为1410000元,其中一期工程经固安县公安消防大队消防验收合格,双方无异议。对于二期工程被告提出没有经固安县公安消防大队消防验收合格、不应付款的辩解意见。关于固安县龙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二期油库的六个油罐消防验收问题,经本院调查,在施工前固安县龙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向固安县公安消防大队提请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后未向固安县公安消防大队提请消防验收。在本院就消防验收问题通知被告举证后,被告仍未在合理期间内提交有关提请消防验收证据材料。未经消防验收,其责任在被告固安县龙源仓储有限公司。因此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因被告固安县龙源仓储有限公司对于给付逾欠工程款长时间存有争议,双方没有明确具体的付款时间,原告主张给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本案超出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均不予支持。被告固安县龙源仓储有限公司提出的股东杜景龙在转让股权时隐瞒此项债务,应当负连带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杜景龙、李明、北京东方海星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三位股东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于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仅在股东之间就股权转让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其中一位股东与原告、被告固安县龙源仓储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没有法律关系。被告固安县龙源仓储有限公司要求杜景龙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固安县龙源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410000元。二、驳回原告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固安县龙源仓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