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葛涛申请张俊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679号葛涛,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许昌县。张俊敏,女,1982年5月21日出生,住所地许昌县。王军峰,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许昌县。徐小丹,女,1988年4月3日出生,住所地许昌县。闫倩,女,1975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葛涛申请张俊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18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葛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18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建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