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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葛涛申请张俊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679号葛涛,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许昌县。张俊敏,女,1982年5月21日出生,住所地许昌县。王军峰,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许昌县。徐小丹,女,1988年4月3日出生,住所地许昌县。闫倩,女,1975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葛涛申请张俊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18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葛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18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建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