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余民初字第4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唐烨琪与余姚市钧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烨琪,余姚市钧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4510号原告:唐烨琪。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黎明,余姚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姚市钧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谭家岭村。法定代表人:胡志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建芬,余姚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万安,余姚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烨琪与被告余姚市钧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烨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烨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烨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烨琪负担。审判员  朱章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