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4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高台县XXXX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台县XXXX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吴一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4民初2059号原告:高台县XXXX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XX,系该公司经理。地址:高台县。被告:吴一荣,男,现年36岁,汉族,养殖户,初中文化,民乐县。原告高台县XXXX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蕾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9月22日,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台县XXXX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高台县XXXX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预收原告预交的受理费40元,不再退还。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世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