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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安佰强与孙殿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佰强,孙殿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3执934号申请执行人:安佰强,居民。被执行人:孙殿成,居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申请执行人安柏强与孙殿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鲁1103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4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103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维军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延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