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徐瑶等与黄永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瑶,陈爱,陈彪,黄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1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徐瑶,女,汉族,1963年12月28日生。申请执行人:陈爱,男,汉族,1985年11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陈彪,男,汉族,1987年10月24日生。被执行人:黄永刚,男,汉族,1978年1月28日生。徐瑶、陈爱、陈彪申请执行黄永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本金126085元,现因被执行人黄永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汉民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伟